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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B11/ 307-2013《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

编辑:ZKHK 来源:转载 发布日期:2020-03-19 分类:标准规范

本标准为全文强制。

为防治水污染,保护和改善水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促进环境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和《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》,对DB 11/307-2005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进行修订。

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:
--标准名称修改为《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;
--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;
--增加了术语和定义;
--增加了总钒、总钴、二氯甲烷、异丙苯、苯乙烯、氯乙烯、水合肼、吡啶、硼、二氧化氯、肼、一甲基肼、偏二甲基肼、三乙胺、二乙烯三胺、总余氯、粪大肠菌群、急性毒性、2,4,6-三硝基甲苯(梯恩梯TNT)、二硝基甲苯(地恩梯DNT)、环三亚甲基三硝胺(黑索今RDX)、硝化甘油、硝基酚类、叠氮化钠、硫氰酸盐、氯化物、硫酸盐、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;删去了有机磷农药、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。
--调整了排放限值: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,B排放限值加严26项;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;表3加严34项。

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代替DB 11/307-2005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。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:
DB 11/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
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
除上述污染源外,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。本标准发布后,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,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。